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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5日 星期五 农历辛丑年五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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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求实效是孕产妇死亡审评的最终目标
来源:特约专稿发布时间:2005-08-17

  编者按:孕产妇死亡评审是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它对孕产妇死因的确定与分析,为政府部门制定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有着重要意义。宁夏自治区的讲究实效,结合实际,灵活采用评审形式的孕产妇死亡评审在降低自治区孕产妇死亡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将宁夏自治区孕产妇死亡评审的经验介绍给大家,期望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评审工作有所帮助。
  开展孕产妇死亡审评,有利于及时掌握孕产妇死亡地区、时间分布情况,动态观察死亡率增减趋势;评价孕产期保健服务能力和质量,寻找存在问题的环节、影响因素,进而及时提出针对死亡发生所在地的有效干预措施;并通过综合分析,提出对各地的分类指导意见,减少孕产妇死亡。几年来,宁夏不断实践,逐步探索出了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孕产妇死亡审评方法,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努力提高监测质量,强调实施快报制度
  1.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全人群监测。
  2.自治区级每年进行2次监测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对象根据当年死亡情况与历年尤其是上一年度比较确定,国家级监测点必查。各市、县定期自查。
  3.自2002年起全自治区实行孕产妇死亡快报制度。住院分娩死亡的,接产单位1天内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3天内报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家分娩死亡的,村级3天内报乡级,乡级1天内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3天内报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上报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的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接报后24小时内报自治区卫生厅。
  二、建立孕产妇死亡审评组织,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组织建设分3个层面,各自承担相应的任务,相互配合完成孕产妇死亡审评工作。
  1.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孕产妇死亡审评专家委员会,主管厅(局)长担任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医疗保健机构的相应审评工作。
  2.妇幼保健机构中设设审评办公室,主管院(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审评的日常工作。
  3.审评专家库由以妇产科为主的临床专家、妇女保健为主的保健专家、卫生行政官员、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孕产妇死亡病例的具体审评。
  三、制定孕产妇死亡审评原则,坚持注重目的并讲求实效
  为了防止人为因素造成审评结果的偏差以及医疗纠纷发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来保证审评结果的真实、及时、全面、实效。
  1.保密原则。审评时宣布保密要求,审评结束后所有资料收回存档,反馈信息只针对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部门和死亡发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其他医疗单位只提出干预指导意见。
  2.视情况回避或不回避原则。调查资料完整的情况下实行回避,主治医生及本院医务人员回避,自治区级审评实行回避制度;调查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不实行回避,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生死亡的,本院医务人员不回避,主治医生回避;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死亡的,本单位人员回避。如聘请本县(区)以外专家审评,则本县(区)发生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人员回避。
  3.不追究责任原则。为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评审结果的相对准确,无论回避与否,均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多因素、多方位分析原则。改变只注重临床相关因素分析的做法,重点从孕产妇接受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卫生部门提供保健和临床服务的能力、产科服务质量和孕产妇急救的能力等方面进行分析,即从服务的需方、供方、管理方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
  5.多学科、各方面人员参与原则。既组织临床人员,也组织妇女保健和行政管理人员参加审评,在临床人员中既有产科人员,视情况也有妇科、内科、外科、功能科室人员参加。
  6.重在提出有效干预措施原则。审评是手段,不是目的;通过审评发现问题,提出干预措施,改进工作,纠正不足,才能最终减少孕产妇死亡,降低死亡率。
  四、完善孕产妇死亡资料的收集程序,力求原始资料完整且准确
  强调孕产妇死亡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所有资料上报自治区前,必须经过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专业人员到现场调查。同时,为了横向、纵向全面分析死亡发生的趋势,根据需要,还需上报有关的监测和年报资料。建立补充调查制度,不完整的资料退回核对、补充调查。
  五、规范孕产妇死亡审评程序,灵活运用审评形式
  1.实行孕产妇死亡三级审评制,以“早”为原则,提高审评的时效性。县(区)级发1例,报告1例,审评1例,调查结束后的审评必须在死亡发生后1个月内完成。市级原则上每季度进行1次审评,可以随评随报。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每月进行一次院内专家审评,自治区级原则上每半年进行1次审评,但也可以根据情况临时动议召开审评会。
  2.灵活运用审评形式,坚持审评与指导相结合,增强审评的实效性。根据需要针对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调查资料进行书面审评;组织专家到死亡发生的县、乡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并在现场进行审评、指导,进行现场审评。以下为运用孕产妇审评结果,制定并实施干预措施实例。
  海原县孕产妇死亡现场审评:2000年海原县孕产妇死亡11例,死亡率166.04/10万,自治区卫生厅主管厅长带领主管处室、自治区级临床和妇女保健专家到县、乡会同当地卫生行政、临床和保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审评,通过审评发现孕产妇享受服务能力低、卫生部门提供服务的质量及急救能力差、业务人员工作责任心差等问题,从而制定了贫困救助、专家蹲点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急救能力、卫生行政与各业务单位签订责任书等干预措施,住院分娩率明显提高,2001年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80/10万以下,2003年下降到70/10万以下。
  3. 统一孕产妇死亡审评方法,努力提高审评的质量。内容包括数据质量、个案审评、目标指标和支持性指标的横向与纵向分析3个方面。个案审评各级均采用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格表的审评方法,按照全国统一的孕产妇死亡审评个案可避免、创造条件可以避免、不可避免作为标准。
  六、及时反馈孕产妇死亡审评信息,充分利用信息。
  通过对审评结果进行纵向、横向分析,召开形势分析会通报情况。信息反馈侧重于死亡主要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指导性的干预措施意见。
  七、建议审评应关注的问题
  1.组织协调问题。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协调对于审评的效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表现在死亡资料(尤其病历)收集、审评人员的组织、干预措施的实施等方面。
  2.资料完整准确问题。资料的完整与真实是审评结果符合实际的前提,因此应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包括收集死亡病例资料知识的培训。
  3.审评质量问题。审评专家的学识水平、知识面是审评质量高低的前提,应加强审评人员的培训,要提倡掌握多学科内容,多角度看问题,有利于提高审评质量。
  4.注重目的问题。资料收集、审评、信息反馈应不拘泥于常规,而应强调时效和实效,注重于目的。
  5.信息利用问题。通过审评得到相应的信息,据此制定干预措施,倘若信息采集错误,措施制定不当,则反而浪费人力、物力、财力,也错失良机。
  6.法律纠纷问题。由于医疗保健机构存在大量医疗纠纷,死亡病例审评又涉及责任问题,因此,保密原则必须自始至终坚持。同时,应探索节约人力、时间,提高效率,利于保密,防止医疗纠纷发生的审评程序。如采取隐去证明死者身份的信函式、格式化审评方式,由专家独自审评提出意见,然后汇总结果。这也可以解决县级审评无法有效实施回避制度的问题。
  7.孕产妇死亡报告法制化进程问题。现阶段孕产妇死亡报告只限于卫生系统自身,发生在家庭和医疗保健机构外的其他地方的死亡有时难以获得信息或获得信息延迟或获得信息不完整,影响了审评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干预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因此,有必要像传染病疫情报告一样加快孕产妇死亡报告的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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