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情况登记表中重报现象较多,在上报之前,应仔细核对,尤其应该避免相同月份中的重报。
2.出生情况登记表部分项目未填,如上报单位名称和填表人,其中常见“孕周 ”和“出生体重”项目未填,这在补报的数据中特别突出。
3.出生缺陷登记表中应特别注意
(1)患儿父母若是流动人口,要求上报数据的具体单位必须填写清楚;
(2)若产前诊断为出生缺陷,必须写明“缺陷诊断时间”项和“是否因产前诊断为出生缺陷而引产”项,若为多发畸形引产,后一项目必须补充填写是因何种缺陷而引产;
(3)“出生缺陷特征描述”项目应填写准确和详尽。避免如“消化道闭锁”、“先天性心脏病”这样笼统的描述。前者不知是消化道哪个部位的闭锁,后者不知是哪一种先天性心脏畸形;
(4) 出生缺陷特征描述”项目中针对每种具体的畸形,应该分别填写”诊断依据”项和“该缺陷产前是否已诊断”项。
4.上报的数据必须是已经确定的出生和已经确诊先天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