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围产儿数季报表》和《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填表说明指出:“产妇常住县辖乡者属‘乡村’人口;其余属‘城镇’人口(包括市辖区、街道、市辖镇、县辖镇)”。
2.受城市化进程及近年来“撤乡并镇”的影响,对城乡划分的补充说明如下:
城乡人口的划分主要依据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城市人口包括:①市辖区的全部人口。②市辖区人民政府驻地街道(镇、乡)和区辖其他街道办事处地域,以及区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街道(镇、乡)的全部人口。③县级市政府驻地镇(乡)、城区建设已延伸到周边建制镇(乡)、以及县级市所辖的街道办事处的全部人口。
镇人口包括:县的建制镇、县级市的市辖区中不属于城市区域的其他建制镇,镇政府驻地居委会(村委会)和镇辖其他居委会以及镇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延伸到的村民委员会的全部人口统计为镇人口。
乡村人口包括:①县的乡、县级市的市辖区中不属于城市区域的其他乡。②县的建制镇、县级市的市辖区中不属于城市区域的其他建制镇,镇政府驻地的城区建设没有延伸到的村民委员会的人口。
3.产妇为城镇户口:居住在城镇,分娩的围产儿统计为城镇人;若产妇迁往乡村地区一年及以上,分娩的围产儿则统计为乡村人口。
4.产妇为乡村户口:居住在乡村,分娩的围产儿统计为乡村人口;若产妇迁往城镇地区一年及以上,分娩的围产儿则统计为城镇人口。